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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执法法

imtoken安卓版钱包 2023-01-18 10:54:41

行政强制执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强制执行慢慢还钱可以吗,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伤害,控制危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的暂时性限制。 ,或者暂时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适用本法。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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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金融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对进出境货物采取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应当适当。能够以非强制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立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有陈述权和辩护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强制执行法2022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类型和设置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二)没收场所、设施或财物;(三)没收财物;(四)冻结存款和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

法律尚未制定,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在行政法规中设置本法第九条第一、四项及应当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和种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扩大规定。

法律未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置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具体事项应当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法律。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添加罚款或滞纳金;

(二)转账存款和汇款;

(三)拍卖或合法处置被查封或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产;

(四)排除障碍,恢复原状;

(五)代办;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法。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由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设立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向起草机关说明确立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及可能发生的行政强制的影响及听取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规定设置机关应当定期对所设置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评估,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修改。已废除。

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可以及时对已设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情况和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将意见报送设立行政强制的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向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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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的情节明显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不得下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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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证件;

(四)@ >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

(七)制作现场成绩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请证人到场,由证人及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办理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对公民实施限制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场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报告并办理审批程序;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 2 节癫痫发作和癫痫发作

第二十二条扣押、扣押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执行,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不得执行。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以涉案场所、设施、财物为限,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养家糊口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住所、设施或者财产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当场制作、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扣押和扣押的原因、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或查封的地点、设施或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延期。超过30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扣押或者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检测的项目 在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情况下,扣押和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限,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技术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人不得擅自损毁、转移或者处分。代办机构预付后,有权要求第三方赔偿。

因查封、扣押而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查封措施,查封后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并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违法财产,予以没收;破坏;应当解除扣押或者扣押的,应当作出解除扣押或者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或者查封的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 三)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违法行为的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五)其他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不再需要。

查封扣押解除后,应立即归还财产;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产被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的价款应当退还。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 3 节冷冻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和汇款,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不得冻结存款和汇款。

冻结存款和汇款的数额应与违法行为的数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再冻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规定的程序,并向主管机关发出冻结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收到行政机关依法发出的冻结通知后,应当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披露信息。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汇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 依法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将冻结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冻结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

(二)冻结的原因、依据和期限;

(三)被冻结的账号和金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汇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冻结的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

(二)冻结的存款和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四)冻结期已过;

(五)其他不再需要冻结措施的情况。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收到通知后,应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届满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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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机关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促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如何履行义务;

(三)涉及货币支付,应该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抗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提醒后,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经催促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地址;

(二)执行理由和依据;

(三)执行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在督促期间,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财物有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书面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实有困难或者暂时不能履行;

(二)第三人对执行主体主张权利,且有真实理由;

(三)执行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四)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情况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不能履行,中止三年后仍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予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执行:

(一)公民死了,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义务继承人;

(三)执行主体丢失;

( 四)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期间或者执行后,基于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返还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财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达成强制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执行;将被处以罚款或滞纳金。

应履行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强制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演出。行政强制执行不定期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但紧急情况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有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等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由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 2 节货币支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货币支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追加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附加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货币支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当事人经催促仍不履行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权可以是强制性的。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促仍不履行的,在行政管理实施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 .

第四十七条存汇划转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划转存汇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转资金。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要求向当事人划转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产的,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划转的存款、汇款和拍卖、合法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金融专户。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留、私分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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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节代表他人表演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促不履行的,由后果已经或者将会危及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为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为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为送达的决定应在代为执行前送达。或姓名、地址、理由及依据、方式及时间、标的物、费用概算等表演者; , 停止代表表演;

(三)代办事项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进行监督;

(四)代为完成执行 到场监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人、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代为履行的费用应根据费用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非另有说明。

不得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代他人演出。

第五十二条道路、河流、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杂物,应当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物体、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强制执行慢慢还钱可以吗,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代为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自申请之日起,依照本章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条第十五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决定文件及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意见及行政机关督促;

(四)申请执行的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I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refuses to accept the people's court If there is any objection to the ruling, it may apply to the people's court at the next higher level for reconsideration within 15 days. A decision on whether or not to accept the case will be made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Article 57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conduct a written examin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for compulsory execution b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If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complie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5 of this Law, and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has the effect of statutory enforcement, it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5 of this Law. Except for the circumstances specified in Article 18,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make an enforcement ruling within seven days from the date of acceptance.

Article 58 If the people's court finds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it may hear the opinions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before making a ruling:

(一) Obvious lack of factual basis;

(二)Obvious lack of legal and regulatory basis;

(三)Other obviously violated the law and damag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make a ruling on whether to enforce it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acceptance. If the ruling is not to be enforced, the reasons shall be explained, and the ruling of non-enforcement shall be served o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within five days .

I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has any objection to the people's court's non-enforcement ruling, it may apply to the people's court at the next higher level for reconsideration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pt of the ruling. The decision on whether to execute the reconsideration application shall be made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reconsideration.

Article 59 Due to the urgency of the situa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public safet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may apply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immediate execution.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court ,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enforce it within five days from the date of making the enforcement ruling.

Article 60 When an administrative organ applies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enforcement, no application fee will be paid. The fee for enforcement shall be borne by the person subject to enforcement.

If the people's court enforces the execution by means of allocation or auction, the fees for compulsory execution may be deducted after the allocation and auction.

Auction of proper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auction agency entrusted by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hinese The Au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uction Law.

The transferred deposits, remittances, and the proceeds from auctions and legal processing shall be turned over to the state treasury or transferred to a special financial account, and shall not be withheld, privately divided or disguised in any form. poi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