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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比特币挖矿法律风险:禁止挖矿,矿机操作者和普通用户风险小

token.im 2023-03-02 05:36:22

真正受到监管且存在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等大型矿企。

原标题:《律师解读挖矿的刑事风险:矿机厂商、矿工是小风险、支付和云算力风险》

作者:韩武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打击比特币挖矿历史 内蒙古率先打响第一枪

禁“挖矿”第一枪,是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指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 2017年(内改办函[2017]47号)明确“‘采矿’行业与实体经济无关,消耗大量能源,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部分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套餐,享受当地电价、土地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取缔。

“金融互助办”紧随其后

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整改办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方式。

发改委发文转机

在国家发改委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行业。但在官方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虚拟货币挖矿”从限制类中消失,表明“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定义为“淘汰行业” .

财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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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的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到了虚拟货币的全面清理和关闭所有挖矿项目将在2021年4月结束之前退出;并且特别提到,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明令禁止“挖矿”的只有内蒙古,但预示着重击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要坚决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比特币开采和交易。这一次,禁止“挖矿”被提上了国家重点任务。

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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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挖矿”的不同主体给予不同的处罚:

加大节能巡查力度,降低能耗预算指标,对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的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严肃追究责任;

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公司等“挖矿”,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从严追究责任;

对通信公司、互联网公司等“挖矿”,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网吧等“挖矿”,将关闭整改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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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接入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违法盗电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者为其提供便利和保护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已逐步建立。

在频繁的高压监管下,矿工们也受到了灵魂的折磨:还有办法“挖矿”吗?每个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吗?继续“挖矿”有犯罪风险吗?

在不断的追问下,“挖矿”的未来路径也是由分数决定的。

目前,与“矿机”相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制造商、“矿机”服务商和普通“矿工”。这三方受制于“挖矿”监管升级,会不会有风险,有哪些风险。

矿机厂家和普通矿工不要打

在分析以上三方的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现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或代币券和数字代币在市场上流通,而不是人民币,将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也相信购买矿机和个人“挖矿”行为也会受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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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观点显然是对国家禁止“挖矿”范围的夸大解读。

国家打“矿”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犯罪活动,规避财务风险。

为此,它并不是针对所有与“挖矿”相关的活动“一刀切”,而是本质上打击以“挖矿”为名的“挖矿”操作和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因此,禁止的是“矿机”经营活动,而不是“矿机”制造商。

还有一个问题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违法并受到监管?

答案是否定的。

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不涉及任何商业行为。正如广强律师事务所杨天一律师,“法规不断加码,是不是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文中提到,“挖矿”重在整顿治理对象,聚焦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实体开展的“采矿”活动,不涉及任何不具有商业性质的私营部门。

因此,在没有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和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认定公民使用私人电脑进行“挖矿”是违法的。同时,购买“矿机”不受监管,不扰乱任何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不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侵犯合法权益。

即使销售“矿机”被认为是非法的私人挖矿比特币,购买“矿机”也不会受到惩罚。这完全符合卖淫秽物品只受处罚,购买淫秽物品不处罚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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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正受监管且有刑事风险的“矿机”服务商,是集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为一体的大型矿企。

哪些罪行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如果以后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可能存在非法经营的可能。

但这并不是因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而是因为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而构成非法经营罪。注释),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或销售代币券和数字代币以替代市场上的人民币。”

“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操作和生产虚拟币的过程。这是提供算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而不是出售数字代币的行为。

另外,在提供“矿机”服务的过程中,“矿机”服务商因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都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虚拟货币’ ' 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产品或服务,不接受比特币或将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

如果“矿机”服务商同意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则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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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真正隐藏巨大犯罪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

市场上有很多“云挖矿”模型。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进行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它非常依赖于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有高收益虚拟货币回报的承诺,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定或价格暴跌时,会引发赎回危机,很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实施的《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规定》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作为非法集资处置和查处的对象。更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不提供真实的算力,不能生产虚拟货币,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外私人挖矿比特币,以“挖矿”为名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刑事风险。其模式是通过出售/出租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或将人民币兑换成主流货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自己发行的虚拟货币进行挖矿。

这种模式因宣传方式不同,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中,往往既有投币式利益的静态利益,也有拉人头脑的动态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诺虚拟货币的价值将永远上涨,获得高收益的虚拟货币。

总结

综上所述,在加密货币“挖矿”监管升级的情况下,国家不会“一刀切”地打击所有与“挖矿”相关的活动,而是从本质上打击“挖矿”商业行为。以及打着“挖矿”之名的虚拟货币交易。因此,从目前来看,“矿机”厂家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的“矿工”和“矿工”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是真正受监管且有刑事风险的“矿机”服务商,是集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为一体的大型矿企。未来,这些“挖矿”公司很可能会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集资诈骗罪等。未来由于他们自己的业务不规范。

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在转型加密货币“挖矿”业务的过程中必须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部署网络“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