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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虚拟货币投资失败,能否认定发行方为电信诈骗?

imtoken钱包下 2024-01-14 05: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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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比特币,0和1相连,寓意区块链)

一、2013年、2017年、2021年三则公告:中国政府虚拟货币政策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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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 在我国,如何认识和对待虚拟货币是一个过程。

1、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具有没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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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除了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外,还特别指出:“代币发行和融资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企业倒闭风险、投资投机等,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没有真实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行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且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有关各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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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中,虚拟货币投资未能获得司法保护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也有民事案件得不到保护。 某法院认定刑事案件成立,是因为认为发行人发行虚假数字货币并被人为操纵,故以诈骗罪定罪。 法院认定,不支持民事诉讼请求的理由是,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形成的非法债务,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应自行承担后果。

2、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明显不同,不存在混淆的可能,不区分真假,极易被操纵,这是虚拟货币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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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被害人的误解——被害人的“自愿”交付——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的损失。 在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中,行为人一般会明示邀请受害人投资虚拟货币。 由于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有明显区别,受害人不可能将虚拟货币等同于人民币。 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有真假之分,被害人认为自己投资的虚拟货币是真的,实际上是假的,构成诈骗罪。 但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协会2021年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相当于明确了:虚拟货币没有真假之分。 可以认为是假的,真假无所谓。 事实上,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usdt法律认定,“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其中包括虚假资产风险” 这一点已经说清楚了。

2、在诈骗罪中,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很重要。 此外,误解必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在行为人声称投资虚拟货币可以赚大钱的情况下,受害人已经知道是虚拟货币并产生疑虑,同时有足够的方法(如网上查询)发现国家对虚拟货币投资自担风险的态度,仍然投资虚拟货币不应被视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只能说这种投资是一种投机。 2008年之前,以炒作罪处罚。 至于被操纵,是虚拟货币的特征之一。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能够证实比特币和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没有被操纵。 就连自称1:1等值的泰达币(USDT)虚拟货币也无法验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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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实上,我国地方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已多次发布相关风险提示。 例如,2018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发布《关于持续不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通知》;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 监管局发布《关于谨防虚拟货币交易活动风险提示》,直接提示广大市民朋友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和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受害人不知道虚拟货币的操纵性usdt法律认定,也不是刑法的任务。

3、投资虚拟货币实际上是在参与冲击国家主权货币,这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现实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就已对此予以明确。2020年11月10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在关于应对毒品威胁的声明中表示:“我们愿意集中力量,共同打击利用电子支付和加密货币从事涉毒犯罪活动,包括制定规范和监管虚拟货币非现金资产流动的法律法规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就联合发布惩治洗钱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指出犯罪:“利用网络贩毒、跨境贩毒、毒品资金洗赃等洗钱犯罪活动呈现多发态势,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洗钱新手段更加隐蔽……洗钱犯罪造成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 严重的威胁。”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 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财政委员会主任刘鹤主持。 会议要求: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交易,坚决防止个别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律师的观点是,网络犯罪的定义不应适用于传统的犯罪实践经验。 面对币圈的种种现象,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明确对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的态度。 在此之前,以2021年5月18日的文件为界,准确把握尚未结案的相关案件,不再提供司法保护更为稳妥。